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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在理论上回答根本政治制度与基本政治制度、重要政治制度的区别及相互关系。
现在我们强调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明确了宪法规则的首位性和实际拘束力,要求处理好宪法活力与宪法秩序、文本变迁与价值稳定的关系。人类的价值世界是数字化替代不了的,恰恰是数字化的前提。
十是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2月20日刘少奇主持在京的中央委员开会讨论草案初稿。《共同纲领》就是这一宝贵传统的制度成果。普遍认为,在宪法基本原则、基本内容和具体规范的安排上,八二宪法的基本出发点是借鉴五四宪法。电报中,毛泽东还向中央政治局委员及在京中央委员开列了抽暇阅读的主要参考文件。
对于宪法权威不足的问题,社会上和学术界曾经有对宪法文本不甚重视的观点,甚至认为改革可以突破成文规则包括宪法规则。同时,五四宪法总纲从第5条开始,用12个条文规定了国家的经济制度与政策。江青反革命集团利用修改宪法的机会宣布以基本路线为指导思想,企图以宪法的形式全盘否定八大的正确路线,他们的阴谋是很明显的。
在研究宪法的时候,必须注意研究它的指导思想,研究宪法所反映的当时党和国家的整个指导思想。另一方面,斯大林又说过:宪法是已经走过的道路的总结,是已经取得的成就的总结,是把事实上已经获得的和争取到的东西登记下来,用立法程序固定下来。新宪法强调在建设高度的物质文明的同时,要努力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规定了通过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加强文化建设。进入 许崇德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宪法 。
六、适当地加强了地方政权机关的职权,以利于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速国家建设。四届人大《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曾经指出:我们在长期斗争过程中已经有了一条整个的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
二、恢复了国家主席的建制,使我国最高权力的组织与分工,更能协调,而且符合我国的传统习惯和人民的愿望。又如,我们的国家是统一的民主集中制的国家,但是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可以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享有自治权。这是我们的生命线,坚持这条基本路线就能够胜利,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经验,也是我们这次修改宪法的指导思想。因此,要比较研究我国的几部宪法,首先必须研究它们产生的背景和历史条件。
上述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系列规定,构成了新宪法的一大特色。早在1956年,党的八大已经正确地指明阶级矛盾不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国家的任务是迅速地变落后的农业国为先进的工业国。农民阶级虽然已经完成了集体化的转变,但在割资本主义尾巴、穷过渡、瞎指挥的压力之下,发展农业生产、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受到压抑。其突出的表现有以下几点:一、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加强了它的地位和作用,在全国人大中增设了专门委员会,使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能更有效地行使最高国家权力。
第二个差异是1954年宪法只规定人民民主,那是因为当时在我们国家里,民族资产阶级还存在。1954年宪法规定了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国家机关体系,使其能够有效地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职能。
现就几个主要方面略加比较研究: 第一,关于国家性质。这种根据国情、把原则性和灵活性高度地结合起来的做法,使1954年宪法成为体现马克思列宁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的典范。
[2]随着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取得的胜利成果的重大发展,宪法也将会产生相应的变化。1954年,我国已有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合作社。一 马克思主义教导我们,研究任何问题都要把它放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加以考察。新宪法在总纲中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同时在序言中宣布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但是,这部宪法对个体经济的规定限制过严,忽视了它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作用,而且这部宪法对个人财产的保护只限于公民的劳动收入和储蓄、房屋以及其他生活资料的所有权,至于公民的某些合法的收入和不作为剥削手段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不在保护之列。
新宪法的指导思想是科学的指导思想。至于地主阶级分子和官僚资产阶级分子,由于他们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早已被摧毁,除了一部分人还在梦想恢复已经失去的天堂外,大部分敌对阶级分子只好规规矩矩接受改造。
建国以后我国制定了四部宪法,即最近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颁布的新宪法和以前的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至于1954年宪法的灵活性,指的是坚持人民民主和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形式和步骤可以灵活多样。
四、设立国家的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武装力量,以利于统一指挥和加强人民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加了扩大国营企业的自主权,工人参加企业管理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管理的规定。
在其他方面,这部宪法并无多少特点可以铺陈。关于审判机关进行审判的社会主义民主原则的规定全部被删掉,各级人民检察院一律被撤销。他所说的原则性就是坚持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即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宣布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来源:《中州学刊》,1983年第1期。
在保护个人财产方面,改国家保护公民的劳动收入为合法收入,基本上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规定。知识分子则成了臭老九、反动权威,被排斥于社会主义事业的行列之外。
通过在公民中进行共产主义思想道德教育等途径,反对各种腐朽思想,加强思想建设。何华辉(1925-1996),湖南益阳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曾任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总干事,中国政治学会理事。
新宪法是中国人民革命和建设经验的总结,也是中国人民制宪工作和行宪工作的经验总结,它最符合于全国人民的利益和要求。1975年宪法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1975年宪法则反映了文化大革命中我国国家机构在组织上的不正常状态:国家主席的建制被取消,在文化大革命中产生的各级革命委员会被写进了宪法。七、扩大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加强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利于国家的统一与民族的团结,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中国人民沿着《共同纲领》的道路前进,取得了相当巨大的成就。所谓基本路线,就是阶级斗争无时不有,无处不有。
这个指导思想,很不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从而是极不科学的。我们在思想上重新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政治上实现了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正在逐步健全,各民族的平等团结关系重新获得加强,爱国统一战线有了进一步的扩大,人民民主专政空前巩固。
总之,1954年,我国正处在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时期,经济上的特点是在国营经济领导下,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对新宪法和以前的三部宪法作一番比较研究,将有助于总结我国制宪工作的历史经验,有利于了解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发展的进程,有利于加深理解新宪法的精神实质。
而新宪法则规定为人民民主专政,它既强调了无产阶级专政中所固有的人民民主这个最大多数人享有民主的本质,又反映了中国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特点,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即在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里,还存在着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在内的广泛的统一战线。它还确认了全民所有制的国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地位,宣布了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不可侵犯。